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8:25: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2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 10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2人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2 人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六)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就其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的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指定稽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
公司管理层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信息。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并于会议召开至少 2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 名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与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