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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8:09:1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可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相关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余参加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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