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6:53:25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
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
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
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
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