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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20:31:10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股票不能得到正确估值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投资者热线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联系;
(五)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六)现场参观或面对面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节 调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过程中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核实调研人员身份,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现场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现场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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