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A:《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10-27 18:55:49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调整等实际情况修订。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关系的具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 删除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公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坚持市场
司法》,参照国际惯例,遵循规范的上 导向、规范运作、科学管理,实现公司
市股份公司模式运作;以科学、高效的 价值最大化,回报股东和社会。
管理,发挥股份制、多元化、集约化的
集团经营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
促进公司各业务的发展;努力使全体股
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
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
通股总数为 16,688 万股,成立时向发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发行 12,090 总数为 16,688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为 1 元。
72.45%。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通股 43,105.83 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 43,105.83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内资
持有 39,277.83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股东持有 39,277.83 万股,境内上市
股东持有 3,828 万股。 外资股股东持有 3,82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资助。 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买入后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