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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16:51:14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
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交易等事项;
(十)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百分之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不超过三十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含本数)人民币,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0.5%(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超过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总经理审批权限额的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应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因此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者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代行总经理职权。
总经理确定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的分工,明确其相应的职权、职责。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各自分管的业务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决策方式主要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可不受提前通知限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总经理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负有对会议内容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并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下”、“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本细则的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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