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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16:21:46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
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识别、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传递;
(五)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和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原材料和劳务、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单或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督导、价格监控、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及存货管理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付、生产质量控制、计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测试、成果验收与保护、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六)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七)投资与融资环节:包括授信、借款、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承兑、租赁、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及进行对外投资事项(如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九)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及财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十一)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休假、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奖惩、考勤及考核、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
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十四条 公司识别与评估的内部风险主要有: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公司识别和评估的外部风险主要有: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客户需求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方面,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在风险分析中,可以考虑利用专业人员参与风险分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结合风险承受能力,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各子公司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公司子公司应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包括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送其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八)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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