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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7:21:48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4
第三章 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7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12
第六章 信息披露......13
第七章 责任追究......13
第八章 附则......15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应在知悉内幕信息前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八)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五)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四)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以书面形式提醒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投资部保留存档,证券投资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
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条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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