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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5 18:41:4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233 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股东会通知的
地点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1,704 人,代表股份 7,402,794,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057%,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6,112,261,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01 人,代表股份 1,290,532,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5,489,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
反对 6,441,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弃权
8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83,356,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0%;反对 6,441,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991%;弃权 8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00,926,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
反对 1,66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20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88,792,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反对 1,66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92%;弃权 20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32,033,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33%;
反对 169,95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58%;弃权80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19,900,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95%;反对 169,95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1682%;弃权 80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23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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