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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科技:《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0-15 16:47:06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2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5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22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3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附则......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机械工业部机械政(1997)294 号《关于设立东风汽车电子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筹)的批复》和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63 号《关于同意设立东风汽车电子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000000061134)。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完成了“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
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85386W。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5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Dong Feng Electronic and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新骏环路 88 号 13
幢 203 室。
邮政编码:2011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3,026,1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经济技术合作,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开拓国际市场,使公司成为综合性、多方位的企业集团,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东风汽车公司,其于1997年4月以净资产5769万元投入公司,按 1:0.65 比例折为发起人股 375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3,026,17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和按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属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书记设置
(一)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二)党委书记未进入董事会的,应列席董事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非公司经营层成员的,应参加公司经营层会议,并可代表党委对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委分别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党组织机构,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机构设置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人员编制,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相应职级的专业管理人员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要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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