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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3 18:56:35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将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向公司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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