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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科技:龙星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13 18:56: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42 号
致: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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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并做出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809,2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452%,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425,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87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83,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620,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43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07,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8,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9%;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13,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2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8%;反对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4%;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5,60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8,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0%;反对1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0,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1,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8%;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1%;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600,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41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反对1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表决结果:通过。
2.07《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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