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邮科技: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30 18:43:10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0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2001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00 年度股
东会第一次修订,200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 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二次修
订,2004 年 4 月 16 日公司 2003 年度股东会第三次修订,2005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04 年度股东会第四次修订,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05 年度股东会第五次修
订,2007 年 4 月 30 日公司 2006 年度股东会第六次修订,2008 年 4 月 29 日公
司 2007 年度股东会第七次修订,200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08 年度股东会第八次
修订,2010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09 年度股东会第九次修订,2010 年 9 月 27 日公
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十次修订,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第十一次修订,2012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
十二次修订,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会第十三次修订,2014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会第十四次修订,2014 年 9 月 12 日公司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十五次修订,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会第十六
次修订,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会第十七次修订,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会第十八次修订,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会
第十九次修订,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会第二十次修订,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会第二十一次修订,2023 年 2 月 2 日公司 2023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二次修订,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修订,2025 年 月 日公司 2025年 股东会第二十四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25
第二节 董事会......29
第三节 独立董事......35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
第七章 党组织......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7
第九章 通知和信息披露 ......47
第一节 通知......47
第二节 公告......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2
第十二章 附则......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
[2000]934 文《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市监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300001004879。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12号文
审核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03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unan
Copote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2号
邮政编码:410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7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先进技术创造全新服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通用航空服务;测绘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通讯设备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通信服务;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大数
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如下:
发起人湖南省邮政局于2000年8月以经营性净资产及现金认购422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40.92%;
发起人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于2000年8月以现金认购136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13.22%;
发起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以现金认购52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5.03%;
发起人新时代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以现金认购195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1.89%;
发起人易思博网络系统(深圳公司);
发起人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以现金认购143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1.38%;
发起人湖南中移鼎讯通信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以现金认购13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1.26%;
发起人湖南凯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6,10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6,107万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