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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6:32:08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
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130,940,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4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126,232,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74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4,708,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1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8 人,代表股份 7,362,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54,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4,708,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33%。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74,381,3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846,609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3,534,747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80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
对 12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8,89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6,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5%;反对 12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8%;弃权 8,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80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
对 126,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9,073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6,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5%;反对 126,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3%;弃权 9,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80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
对 12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8,89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26,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5%;反对 12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8%;弃权 8,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90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
对 15,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16,84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3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9% ;反对 15,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弃权 16,8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律师、程哲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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