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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30 16:31:3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公告了《关于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
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940,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55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6,232,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17%。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08,4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3%。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804,6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27,06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8,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26,6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5%;反对 127,06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8%;弃权 8,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2.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804,6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26,8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弃权 9,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26,6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5%;反对 126,8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3%;弃权 9,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3.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804,6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127,06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8,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26,6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35%;反对 127,06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8%;弃权 8,8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
4.0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0,908,3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 15,48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16,8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30,3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9%;反对 15,48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弃权 16,8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彭泽宇
程哲
时间: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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