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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传媒: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30 16:23:45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健全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现行的《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各公司。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股份公司以及合并范围内公司。
第三条 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应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公历起讫日期划分会计期间,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章 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以保证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根据《总裁工作细则》等制度明确公司的总裁、副总裁等高管人员的财务管理权限,以更好履行职责,确保财务会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公司对所属主要子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委派人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三年,必须进行轮岗;具体委派人员范围详见《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按照赋予的职责,履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设置财务总监,协助财务负责人开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会计运行管理、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规模及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按照职责相互分离、相互监督以及精简高效原则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明确财会部门职能和职责,制定财务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和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财会人员上岗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计期间: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七条 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八条 公司主要会计制度具体按照《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会计核算基础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设置会计核算流程,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适应管理要求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统一成本和费用开支标准,加强财务收支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账务核对和各类财产盘点制度,每半年或每年末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账务核对和各类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履行报批手续,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必须根据制度要求,编制年度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财务预算主体应覆盖企业全部的经营管理部门和各级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预算是全面预算的归结。预算以利润预算为中心,包括收入预算、投资预算、成本和费用预算、其他损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资产负债及净资产预算、国资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编制时间为上年四季度开始,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审批部门批准后在次年一季度内下达执行。各预算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月度进行分解,下达所属各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各预算主体必须认真执行预算,积极完成预算目标。财务预算指标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加强财务预算的跟踪分析、检查监督、考核管理,并建立预警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健全定期的财务决算报告制度。各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必须根据年度预算目标和实际执行情况,向公司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反映财务预算执行实绩,为领导部门提供考核及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资本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的设立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公司资本金一般应一次足额缴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本金筹集方式分为货币资金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且该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不得吸收投资者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经符合规定的验资机构验证,取得验资报告,作为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权属国有资产的,应由国资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投资者转让其出资的,应遵循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的各种内控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工,严格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具体办法按照《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存货包括各种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公司必须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就存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健全存货采购、验收、领用(发出)、保管、盘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类存货必须定期盘点核对。财务部门与实物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账账、账卡,年终全面盘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权限审批解决处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正确计算盈亏。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和成本结转方式,但一个企业只能统一采用一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存货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统一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四十条 公司对各类存货价值,可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标准,分析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并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第十章 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归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公司须拥有完整无瑕疵产权,且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管理责任部门。投资性房地产购置(建造、改扩建)、出售、转让、经营租赁管理、抵押、装修、维修等事项必须有明确的业务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据以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房屋及建筑物采用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土地使用权成本摊销采用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分析计提并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据以管理核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经由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部门。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责任部门,财务部门是价值管理核算、监督责任部门。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改扩建)、转让、变更、经营性租入、抵押、装修、维修等事项必须有明确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据以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处理解决。
第五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期末应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分析计提并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处置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必须就在建工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立
项、预决算、竣工验收、工程审价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与控制,完备各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成本计价、项目预决算、工程审价、资金付款等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监管控制,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决算、造价或工程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决算办理完毕后,按批复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第五十五条 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借款利息核算,对已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区别不同情况,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建工程期末应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分析计提并核算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三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所属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正确摊销并核算无形资产费用。
第五十九条 公司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期末应按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的原则,分析计提并核算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递延资产,均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摊销期限,正确摊销并核算递延资产费用。
筹建期间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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