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医疗: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9 22:00:1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医疗”或“公司”)委托,指派翁晓健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拟实施之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24SH3101016/WS/kw/cm/D2
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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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祥生医疗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祥生医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214240508153D),其住所为无锡新吴区长江南路 3 号,法定
代表人为莫若理;经营范围为二类 6823-1-超声诊断设备、保健器材、仪
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手推车、通用设备及配件的
研究开发、测试、加工、制造、销售、维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医疗器械及配件的销售、维修、技术服务(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
可范围开展);包装材料、计算机硬件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测试、
销售、技术服务;生物医药科技、计算机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
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
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生产;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
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I 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
(II 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劳
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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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祥生医疗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祥生医疗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18 号《关于同意无锡祥
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2019]264 号文批准,祥生医疗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688358。首次公开发行后祥生医疗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祥生医
疗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祥生医疗的确认,祥生医疗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祥生医疗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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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祥生医疗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祥生医疗《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
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
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
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附
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 拟授出的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 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条件;
(八) 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的程序;
(九)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 本次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
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的影响;
(十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祥生医疗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 祥生医疗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祥
生医疗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 祥生医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
该草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 祥生医疗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祥生医疗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