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医疗: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9 22:00:39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医疗”或“公司”)委托, 指派翁晓健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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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祥生医疗《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并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22 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47.55 万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名。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 授予数量为 11.75 万股,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 名。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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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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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3 名, 授予数量为 11.75 万股, 授予价
格为 13.5 元/股。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 认为本次授予权益的 13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9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5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