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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9:47:57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或机构调研座谈、接受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应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遵循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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