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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2025年9月29日)

公告时间:2025-09-29 18:53:50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省国新能源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省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1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
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 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
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
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
2 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3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 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
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
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件。
6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职权,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建 职权,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建
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 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
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 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
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股本总额为 1,929,191,776 股,其中 数为 1,929,191,776 股,公司的股本
9 人民币普通股 1,775,542,689 股(占 结 构 为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总股本的 92.04%),境内上市外资股 1,775,542,689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B 股)153,649,087 股(占总股本的 92.04%),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7.96%)。 153,649,087 股(占总股本的 7.96%)。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10 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12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13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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