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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8:37:03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董事会
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以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符合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11 名调整为 13 名,新增 1 名职工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规范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中,全文删除原《公司章
程》中“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代替 “监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代替“监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删除了“监事”、“监事会”相关表
“监事”、“监事会” 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代替 “监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代替“监
事”。
“或” 全文修订为“或者”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 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88 年 3 月 8 日,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府 1988 年 3 月 8 日,公司经乐山市人民政
以[乐府函(1988)字 12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 府以[乐府函(1988) 12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设立;在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 式设立;1988 年 5 月 17 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
1992 年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2)88 号]文批 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 1992 年经国家体改委
准为继续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 [体改生(1992)88 号]文批准为继续进行向社 点企业。公司已按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 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公司已 件,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已依法履行 按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件,对照《公 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现有统一信用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已依法履行了登记手
代码为:91511100206951207W。 续,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现有统一信用代码
为:91511100206951207W。
第九条 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
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
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总工程师。 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832.0818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7832.0818 万 578,320,81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578,320,818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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