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18:26:48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举或聘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股东、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