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9-25 21:07:03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19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20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0
第八章 信息沟通......21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21
第十章 附则......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达到下列标准的处置资产事项:
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质押;
3、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4、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
7、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连)交易事项相关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连)关系的关联(连)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连)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连)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连)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则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和香港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指定报刊外,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相关制度参引
(一)公司应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关系,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传递、登记备案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保密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依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接受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