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5 19:11:16
证券代码:920022 证券简称:世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1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明确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追究机制,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世昌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罢免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辞任报告中需说明离职原因、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后续履行计划。
独立董事辞任的,应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送达公司辞任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要求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前按如下要求完成移交:
1.工作移交: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移交分管业务文件、未决事项清单;
2.承诺事项说明:书面报告任职期间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3.签署离职确认书:由董事会秘书监督移交,双方签字存档;
4.其他需要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的事项。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在自收到辞任报告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完成相应的公司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辞任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离职后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措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
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
开承诺,并按照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未尽忠实、勤勉尽职义务
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提起诉讼,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