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锗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5 18:38:21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信息报送要求(如年度统计报表等),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须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告知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上述文件应由公司相关部门保留存档。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因该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相关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有权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