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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7 18:59:56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管理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六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一条 内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
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
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监督部门等规定由内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向相关部门提供调整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拟定审计计划,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内审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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