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8:25:26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
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