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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8:25:26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非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的,公司不得改变其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
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贷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
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
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进行项目投资
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单位,由财务单位审核后,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
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
单位和董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
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
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
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中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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