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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09 18:33:50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5-083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并更名为<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为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及当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1.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2.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2 轮选举。若经第 2 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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