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6:34:0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阿 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阿特斯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 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阿特斯签订《保荐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经核查阿特斯相关资料,2025 年
3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上半年度阿特斯在持续督导期间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 2025 年上半年度阿特斯及相关
4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阿特斯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阿特斯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斯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的各项承诺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项目组成员对阿特斯的内控管理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了核查,阿特斯的内控制度符合
与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阿特斯严格执行信
9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及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阿特斯的信息披露文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斯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承诺进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阿特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
13 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斯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14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斯未发生该等情况
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第七十
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
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16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阿特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斯未发生该等情况
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太阳能光伏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全球光伏国家产业政策关联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市场所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或光伏政策出现非预期的变动,导致市场需求受到较大影响,一旦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光伏产业链中涵盖对硅料、玻璃、封装胶膜等多项原辅料需求,公司利润水平受原辅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虽然我国光伏产业链发展基本完整,各环节供给关系总体较为均衡,但仍然会出现阶段性、结构性或特殊事件导致的短期供给失衡和价格波动,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急剧波动且公司未能有效做好供应链管理,则可能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或生产成本大幅波动,从而挤压公司盈利空间,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产能建设和布局风险
公司对产业链垂直一体化进行了积极布局。按照公司未来产能规划,预计 2025年末,公司拉棒、硅片、电池片和组件产能将分别达到 31GW、37GW、32.4GW 和51.2GW;公司储能系统制造产能将达到 15GWh;储能电芯制造产能将达到 3GWh。
若公司正在建设或拟建设的产线达产情况或产能利用情况不及预期,将对公司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有多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美国、日本、欧洲、澳洲、南美和东南亚等地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境外收入可能受到贸易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政策、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此外,各国货币受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汇率波动亦可能会对公司收益水平、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三)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迭代风险
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或未能对最具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科研开发力度,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若行业内发生技术突变使光伏组件成本急剧下降或电池转换率大幅上升,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此类技术,则会使公司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甚至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2、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