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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9-05 18:35:34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监管要求和《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定期报告或重大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登记备案或者审批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事件),但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四)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五)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做好保密管理。
(七)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九)本办法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净额。
(十)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规范管理、价值体现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深交所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
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当公司内部局域网或者公司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及管理相关文件档案。公司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前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当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将信息披露情况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信息报告工作,对于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以及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的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
编制规则,应当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关联交易情况;
(九)公司治理情况;
(十)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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