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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27:24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
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有)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有)、
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一)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三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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