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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9 19:02:3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8月29日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修订)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义务...... 41
第八章 党委...... 4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三章 附则......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或者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994〕14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为: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在中
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
年 2 月 8 日,公司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16029816。
第三条 经国家体改委 [1996]180 号文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
[1997]4 号文《关于同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批准,公司于 1997 年 2 月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以港币 1.38 元/股发行了 156,695 万 H
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为 456,695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
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体函[1997]390 号和民航体函
[1997]39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471 号《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472 号《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公
司于 1997 年 10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每股 2.45 元发
行 A 股 30,000 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486,69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邮政编码:201202
电 话:(021)62686268
图文传真:(021)626861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91,296,5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董事会推举一位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
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前述以外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各级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发
挥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公众提供安全、正点、舒适、便捷的
航空运输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
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
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
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
务;电子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
超市(涉及许可证配额及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
发、零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由中国
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全额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300,0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时的股份总数为 22,291,296,570 股,均为普通股。其
中 A 股共 17,114,518,7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78%;H 股
共 5,176,777,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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