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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4:53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7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4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5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6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17
第九章 信息保密......18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9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19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0
第十三章 附 则......2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清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
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
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
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
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
以协助;
(四)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六)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
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
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八)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九)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
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监管部门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本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
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
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
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
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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