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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股份: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40:33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
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结合最新相关规定及上述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3)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涉及以上共性调整的条款,若无其他修订内容的,本表不再逐条单独列示。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等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东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 定,由浙江东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36533N。 91330000142936533N。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公司、股东、董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总经理 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总监和董事 (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本
会秘书。 公司称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权利。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表所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示: 表所示: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向不特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对象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大会的决议内容; 质询;
(四) 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质询;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的其他权利。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 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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