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20:17
证券代码:301613 证券简称:新铝时代 公告编号:2025-061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
一日,即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注:新铝时代上市日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实际查询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 卖出 持股数量
(股) (股) (股)
1 李献民 上市公司独立 2025.2.21-2025.7.8 21,850 21,850 0
董事
交易对方、标
2 田必友 的公司副董事 2025.3.26 5,550 0 5,550
长兼副总经理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 卖出 持股数量
(股) (股) (股)
交易对方梁允
3 潘丹君 志(标的公司 2025.6.16-2025.6.24 100 100 0
董事兼副总经
理)之配偶
交易对方深圳
嘉瀚投资合伙
4 胡祥明 企业(有限合 2025.3.24-2025.7.18 133,900 133,300 600
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标的
公司监事
交易对方深圳
嘉瀚投资合伙
5 罗慧琳 企业(有限合 2025.3.24-2025.3.31 3,000 3,000 0
伙)有限合伙
人
交易对方深圳
嘉瀚投资合伙
6 罗育辉 企业(有限合 2025.3.27-2025.3.31 1,000 1,000 0
伙)有限合伙
人罗慧琳之父
亲
7 胡佰连 交易对方李琴 2025.3.24-2025.7.28 10,050 8,150 1,900
之配偶
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
8 计冬梅 通合伙)北京 2025.4.11-2025.8.11 2,600 1,400 1,200
分所经办人员
姜佳骥之母亲
注: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包括2025年5月20日上市公司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送转的股票(每10股转增5股),期间累计买入和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包括担保证券划拨。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如下:
1、李献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于2025年7月9日被正式聘请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买卖公司股票期间未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李献民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新铝时代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进行上述新铝时代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田必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田必友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新铝时代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进行上述新铝时代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潘丹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潘丹君声明和承诺如下:
“1)除新铝时代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进行上述新铝时代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具。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交易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再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潘丹君的配偶梁允志声明和承诺如下:
“1)上述交易行为系潘丹君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自知悉本次交易以来,本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向包括潘丹君在内的第三方泄露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包括潘丹君在内的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包括潘丹君在内的第三方买卖新铝时代股票。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新铝时代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新铝时代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新铝时代股票。本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上述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新铝时代。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