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马: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4:07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非公司
制的企业。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指公司对子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内部审计监
督与检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在制定章程以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不相违背。
第六条 公司参与投资的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预计会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
果、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委派至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架构,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董事,董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公司享有按持股比
例或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向子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子公司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十条 子公司如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成员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子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子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子公司可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
第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职权,遵从《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子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及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审议的事
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
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该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确认,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月十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月报,包括
但不限于营运报告(如需)、产销量报表(如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如需)等;于每季度次月十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报送季报。季报除月报要求报送的报表外,还应报送报表附注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
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 子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审批后
实施。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
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经营计划。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由其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上报
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经营计划经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
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股东
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
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非
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质押、租入或租出资产、对外融资、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减免债务或获得债务减免、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不含日常经营活动)、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关联交易、计提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接受外部采访以及对外部机构报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文件等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须报公司审批。在公司
审批后,由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子公
司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重大经济活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专项审计和特殊事项调查等。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
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
执行。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子公司要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的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股东会(如有)、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制
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富有竞争力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提议子公司相关机构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投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