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0:24:28
证券代码:600675 股票简称:中华企业 编号:临 2025-028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说明
股东大会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 根据《章程指引》修订说明第二条第(三)
1
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项内容修订
半数以上 过半数(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将半 根据《章程指引》修订说明第二条第(三)
2
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不再逐一对比) 项内容修订
监事、监事会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订
3 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4 2024 年 4 月 2025 年 8 月修订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条修订
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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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华企业公司,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华企业公司, 根据《章程指引》第三条修订
于 1993 年 8 月 1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公司于 1993 年8 月 1日经上海市证券
沪证办(1993)064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9 月 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064 号文批
10 日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63.19 万股 准,于 1993 年 9 月 10 日首次发行人
(大写:柒仟捌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股),每 民币普通股 7863.19 万股(大写:柒
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其中,发起人中华企业 仟捌佰陆拾叁万壹仟玖佰股),每股面
公司以资产折股 5863.19 万股获准发行国家 值人民币壹元。其中,发起人中华企
股;向社会法人招募法人股 493.4 万股(大 业公司以资产折股 5863.19 万股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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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肆佰玖拾叁万肆仟股);招募社会公众个 发行国家股;向社会法人招募法人股
人股 1506.6 万股(大写:壹仟伍佰零陆万陆 493.4 万股(大写:肆佰玖拾叁万肆
仟股,其中包括公司内部职工股 190 万股)。 仟股);招募社会公众个人股 1506.6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万股(大写:壹仟伍佰零陆万陆仟股,
(以下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中包括公司内部职工股 190 万股)。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 第四条 公司中文全称:中华企业股份 根据《章程指引》第四条修订
司 有限公司
8 公司英文全称:CHINA ENTERPRISE COMPANY
公司英文全称:CHINA ENTERPRISE
LIMITEDLTD. COMPANY LIMITE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根据《章程指引》第八条修订
9 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根据《章程指引》第九条修订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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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根据《章程指引》第十条修订
11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根据《章程指引》第十一条修订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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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章程指引》第十二条修订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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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据《章程指引》第十三条修订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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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15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16 第一节 股份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