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7:32:29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各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该保持独立性。
(一) 审计部不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 内部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 审计委员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四) 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五)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六)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七) 审计部设立举报箱或邮箱,由审计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和定期收取,遇有重大举报线索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组织结构、系统和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成果与既定目标一致;
(三)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四) 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 对以确保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既定内部政策为目标的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
(六) 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七) 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八) 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九) 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十) 进行特别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
(十一) 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二)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帮助服务;
(十三) 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赋予审计部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限:
(一)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 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出的要求,但审计部有权启动、采取和通报审计部认为系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四) 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全面、自由、不受限制地接触同审计工作有关的各种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
(五) 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六)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七) 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审计部;
(八) 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九) 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十) 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一) 审计部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内部审计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属实或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错误性而向内部审计提供的,将不影响公司有关内部举报政策中的有关措施;
(十三) 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
1. 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告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 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四)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五) 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十七) 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或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十八) 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审计计划应覆盖全面,突出重点,将重要风险领域纳入计划范围。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开展审计工作。
(一) 成立审计项目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成立审计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 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所需资料的准备工作。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领导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 实施审计。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获取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项目组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撰写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审计结论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基本情况、审计结论、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
(五)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领导审批。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涉及整改事项的,应编制审计整改建议,一同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领导审阅与审批。
(六) 审计整改。
1.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2.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及时执行和落实审计报告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拟定书面的整改方案;。
3.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董事会授权领导批准,可以公司名义批转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
(七) 进行后续审计。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授权领导或审计委员会。
(八) 审计归档。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或者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履行职责时,应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勤勉。
第二十条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要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二十二条 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