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7:22:5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惠州仁信聚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68253350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23 万股,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名称: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Renxin New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 2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2,850,43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仁义为本,信誉至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惠州仁信聚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869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认购比例 出资时间
或姓名 (万股) (%)
1 邱汉周 2,720 净资产折股 25.0253 2018 年 3 月 14 日
2 邱汉义 2,040 净资产折股 18.7690 2018 年 3 月 14 日
3 杨国贤 1,940 净资产折股 17.8489 2018 年 3 月 14 日
4 张朝凯 525 净资产折股 4.8303 2018 年 3 月 14 日
5 郑婵玉 520 净资产折股 4.7843 2018 年 3 月 14 日
6 郑哲生 518 净资产折股 4.7659 2018 年 3 月 14 日
7 钟叙明 488 净资产折股 4.4898 2018 年 3 月 14 日
8 黄喜贵 312.5 净资产折股 2.8751 2018 年 3 月 14 日
9 段文勇 305 净资产折股 2.8062 2018 年 3 月 14 日
10 卓树标 300 净资产折股 2.7601 2018 年 3 月 14 日
11 惠州众合力 228 净资产折股 2.0977 2018 年 3 月 14 日
投资有限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12 邱洪伟 225 净资产折股 2.0701 2018 年 3 月 14 日
13 蔡瑞青 199.5 净资产折股 1.8355 2018 年 3 月 14 日
14 惠州众协力 168 净资产折股 1.5457 2018 年 3 月 14 日
投资有限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15 陈丽莹 120 净资产折股 1.1041 2018 年 3 月 14 日
16 陈章华 100 净资产折股 0.9200 2018 年 3 月 14 日
17 吴少彬 100 净资产折股 0.9200 2018 年 3 月 14 日
18 李广袤 60 净资产折股 0.5520 2018 年 3 月 14 日
合计 10,869 --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2,850,43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42,850,438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