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7:12:08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 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 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表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研发经理。 会秘书、财务总监、研发经理。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358.888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7,358.888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券; 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 第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第(一)项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