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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5:32:52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
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
(一)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
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
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 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
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
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
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
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
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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