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1:50:1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
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
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
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 短期投资
指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
短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
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
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二) 长期投资
1. 股权或债权投资:包括增资、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
(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等;
2. 经营性投资: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
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
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
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等;
3. 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4. 不动产投资;
5. 其他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
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
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指导及决策支持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对
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5.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上述第 4 目或者第 6 目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对外投
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除上述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
裁审批。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十条
(一)和(二)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条(一)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
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
的确认等。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
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考
核;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
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年度投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财
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 财务部负责短期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的评价和筛选;
(三) 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四)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资产的盘点。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
的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
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协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
进行考察;
(二)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立项报告;
(三)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
部、投资发展部、总裁;
(四) 公司投资发展部协同法律顾问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
必须重报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 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 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