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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泰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19:41:19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下属公司任职领取的薪酬不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任双重职务的(如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仅按其单一职务可获取的最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合并计算双重职务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匹配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奖金、福利及岗位津贴等构成,具体依据公司薪酬管理方式及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津贴每个月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及市场水平的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及市场水平的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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