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18:40:5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3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8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9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0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1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11
第九章 信息保密......12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3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14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4
第十三章 附 则......15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三)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
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
影响。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