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7 18:13: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秦科技”)股东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发、白红艳、王均芳、李湛、武腾飞(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华秦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
企业名称 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6TUM0M8L
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折生阳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滨海南路 111 号东楼 A1932-5 室(承诺申
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华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折生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为折生阳的一致行动人,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华秦科技董事长折生阳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华秦科技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宁波华秦万生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罗发
(1)基本情况
罗 发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6101031963********。
(2)罗发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罗发担任华秦科技董事,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罗发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罗发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3、白红艳
(1)基本情况
白 红 艳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6127311968********。
(2)白红艳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白红艳非华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白红艳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白红艳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4、王均芳
(1)基本情况
王 均 芳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6101041970********。
(2)王均芳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王均芳担任华秦科技副总经理,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王均芳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王均芳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5、李湛
(1)基本情况
李 湛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6105241979********。
(2)李湛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李湛担任华秦科技副总工程师,为华秦科技核心技术人员,非华秦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李湛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李湛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6、武腾飞
(1)基本情况
武 腾 飞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1401211986********。
(2)武腾飞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武腾飞担任华秦科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需遵守《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武腾飞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武腾飞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秦科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华秦科技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华秦科技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秦科技 2024 年年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2025 年半年
度报告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
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秦科技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秦科技出具的《说明函》,华秦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秦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秦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