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6:40:52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保障董事会秘书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索辰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三)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
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报
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九)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
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十二)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三)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先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以上的,公司法定
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