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9:18:40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包括配股、增发;
(二)上市公告书,包括配股、增发;
(三)分配公告,包括派发现金红利与送、转增股本;
(四)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上市的公告;
(五)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股东会通知;
2、股东会决议;
3、董事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6、关联交易公告;
7、对外担保公告;
8、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9、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0、重大投资行为;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7、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20、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21、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
22、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23、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4、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25、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7、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0、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31、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3、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