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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吊顶: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6:35:03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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