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知集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21:43:1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长
2025 年 08 月 22 日修订发布 (LETSxx-xx-xx-xxxxxx.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08 月 26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董事会 共 6 页 第 1页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LETSxx-xx-xx-xxxxxx.内部)
1 目的 ...... 1
2 释义 ...... 1
3 基本原则 ...... 1
4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 1
5 资助对象及资助程序 ...... 2
6 日常风险管理 ...... 3
7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4
8 责任追究 ...... 4
9 附则 ...... 41 目的
1.1 为了规范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其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 释义
2.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其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除了下述情形之外的财务资助。以下情形的财务资助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且经公司总裁审批后即可实施。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其他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 基本原则
3.1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而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4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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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1.1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之后的任何新增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单笔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5)公司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第 4.1.1 条所规定情形外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4.2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关联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予以认定。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3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若其他股东(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则除公司所提供该等资助构成重大关联交易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外,公司所提供该等财务资助仅需经公司总裁审批后即可实施。
5 资助对象及资助程序
5.1 凡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公司及子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5.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只能向满足第 5.2.1 条或第 5.2.2 条规定的资助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5.2.1 资助对象为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且其经营期限在资助期限届满后五年之内不存在届满的情形;
(2)生产经营合法、正常;
(3)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4)产权关系明晰;
(5)未发生公司过往财务资助的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提供公司认可的担保,且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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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没有其他偿债法律风险。
5.2.2 资助对象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良好;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
(4)未负有较大债务(超过 100 万元);
(5)未发生公司过往财务资助的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拥有与公司资助金额相当价值的合法财产,或能够提供相关的担保;
(8)不具有其他偿债法律风险。
5.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受理财务资助的申请,并提出资助对象调研和分析报告,连同审核后的合同草稿等资料,经内部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3.1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应要求资助对象提供以下资信调查所需资料:
(1)企业(或自然人)基本资料;
(2)近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自然人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财务资助协议及相关资料;
(4)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公司内部审计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3.2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5.3.3 公司需与资助对象草拟财务资助合同,并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核。
5.4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在公司所发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5.5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方可与资助对象签订正式的财务资助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5.6 待正式的财务资助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方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6 日常风险管理
6.1 公司财务部门为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归口部门。
6.1.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经办财务资助手续。
6.1.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应当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或自然人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前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2)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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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3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财务资助款项以及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工作。在财务资助的每笔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资助对象书面要求清偿资助款项以及资金占用费。
6.4 资助对象若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逾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财务部门应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并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追偿,公司财务部门对此应予以积极协助。
7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7.1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义务。
7.2 有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8 责任追究
8.1 违反本办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问责措施,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